驰名商标
时间:2015/05/09 16:57     来源:启壹商务咨询        浏览人数:
       重庆启壹商务咨询代办重庆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网站建设,代理注册商标等等,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根据社会的不断进步现在商标还分驰名商标,“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都被认定是为双轨制,但是必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是请求为前提,并且由该申请或是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之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它仅限于相同或是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都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多数都是通过工商总局所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用的比例会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当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具体呈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